(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罪犯戴承晔不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10-24 浏览次数:129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1023刑更9号
罪犯戴承晔,曾用名戴涛、戴星涛,男,2002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公民身份号码32102320021231683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广厦兰爵小区6幢901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安宜东路闻莺新村82-1号)。被告人戴承晔因涉嫌强奸罪,于2025年1月2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被宝应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5年1月2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身体原因,公安机关暂未实际执行逮捕。
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苏10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承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决后,罪犯戴承晔以“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移送组织诊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委托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及诊断,并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查,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2025)苏10中法鉴审字第03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戴承晔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肾炎、继发性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癫痫、高血压病2级(高危)、高尿酸血症、脑梗死可能。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未见合并有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的依据;其患癫痫,自诉1-2月发作1次、未见规范治疗材料;其患高血压病,未达到很高危程度、未见相关规范治疗材料,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其所患疾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戴承晔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戴承晔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514-88875822。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