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周国祥病情诊断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次数:4243
(2026)苏0685刑更1号
罪犯周国祥,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46072235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海安市宁海南路46号苏建新村小区16幢105室。
罪犯周国祥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5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周国祥以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肠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周国祥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苏06委医字第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审核分析意见认为,罪犯周国祥乙状结肠癌晚期诊断成立,目前病情较前进展,临床建议可予靶向+化疗治疗,罪犯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7。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