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1023刑更2号

 

罪犯刘真,女,2002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42002011768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穆家坝18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兰陵县南桥镇小窑村58号)。罪犯刘真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4)苏102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刘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因罪犯刘真处于妊娠期,在本院判决宣告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4)苏102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真在被收监执行期间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及诊断,并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查,意见为:刘真诊断为宫内妊娠。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真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周法官,联系电话0514-88875842。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