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苏0612刑更3

 

罪犯龚乃松,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罪犯龚乃松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61月1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龚乃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龚乃松以其身患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经医学诊断,罪犯龚乃松患有尿毒症,建议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载明龚乃松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因龚乃松的居住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故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