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14 浏览次数:437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苏0612刑更3号
罪犯龚乃松,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罪犯龚乃松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龚乃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龚乃松以其身患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经医学诊断,罪犯龚乃松患有尿毒症,建议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载明,龚乃松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因龚乃松的居住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故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