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洪汉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6-02-14 浏览次数:450
罪犯洪汉佳,女,200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大河镇门山村二组。
罪犯洪汉佳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12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5)苏08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洪汉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后洪汉佳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罪犯洪汉佳的上述申请后,依法委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技术审核。该处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6)苏08委医字第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洪汉佳医学诊断为“中孕”,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其申请事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要求。
罪犯洪汉佳怀孕,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款之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洪汉佳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99593。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