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春涛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13 浏览次数:465
罪犯倪春涛,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41109533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知青居十八组1号,住如皋市长江镇知青社区401幢302室。倪春涛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11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倪春涛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本案生效后,倪春涛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鉴医字第7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倪春涛医学诊断为移植肾失功,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倪春涛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0513-87692239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惠政路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