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房屋确权获法院支持
作者:欧平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576
近日,昆山法院判决一起房屋确权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该起房屋确权属于婚内确权。房屋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尽管夫妻双方未离婚,妻子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该请求。
吴某和李某双方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购买了两套房屋,房屋产权证也全部办到李某一人名下。近年,夫妻关系时有不睦,还贷也是由李某偿还,妻子不愿还贷,李某收入有限,时有还不上贷款情形,遂多由其父母代为还贷。妻子吴某考虑李某可能单方面处置财产等因素,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共有,并办理共有权登记。庭审中,李某认为,两套房中一套是其父母以其名义购买用来养老,另外一套是由其与父母一同购买,妻子吴某分文未出,不同意与妻子共有。法院经过审理查实:李某的陈述没有明确依据,证据仅显示李某父母曾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李某代其偿还过银行贷款,借名买房吴某并不知情,也无协议。最终法院认为,物权的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登记情况认定其权属,该案件中,买房时、贷款时、办理产权证时均是由李某进行,主张房屋为李某父母所有缺乏依据。购房行为及取得房屋权属均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至于办理共有权登记,因为该案件系确权纠纷,判决文书本身具有权属证明性质,由于两套房屋贷款未能还清,抵押权尚未消灭,需与银行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房屋登记行政管理规范的情况下,吴某可持判决文书办理共有权登记。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期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俩人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产生任何争执。但如果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在夫妻关系出现不睦时,登记权人单方面出售房屋,夫妻关系之外的人基于对登记权人信任而购买该房屋则属于善意,则未显名的一方权利可能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