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示

       罪犯张金龙,男,1989年2月6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汉族。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了(2025)苏028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金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4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审理中,张金龙以其长期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肾功能不全、前列腺炎证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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