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谢仁志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2-13 浏览次数:291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罪犯谢仁志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6)苏0508刑更4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谢仁志,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50419580327151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月顺德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住苏州市虎丘区浅悦静庭B区2幢 1002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街道新狮社区荷澜庭17幢1002室。
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了(2025)苏0508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仁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2022)浙06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罪犯谢仁志以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审查。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姚翊贤法官、温善书记员,68856127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