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琴,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0816092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138号顾庄新村6幢105室。

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2025)苏10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韩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鉴于罪犯韩琴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B超报告单显示妊娠26周,判决生效后,我院启动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程序。同年12月24日,本院做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12月26日将罪犯韩琴收监执行。2026年1月9日,扬州市看守所以罪犯韩琴怀孕为由向本院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同年2月5日,经组织诊断,罪犯韩琴目前处于妊娠状态。同年2月12日,本院做出(2026)苏100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韩琴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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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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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