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鹏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13 浏览次数:222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85刑更13号
罪犯盛鹏,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112115110,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海安市钟涵村十组18号。
罪犯盛鹏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宣告当日,公安机关在将罪犯盛鹏送至海安市看守所收押过程中,海安市看守所以罪犯盛鹏患有精神病为由拒绝收押,并出具了不予收押通知书。判决生效后,罪犯盛鹏以其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立案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盛鹏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苏06委医第0007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审核结论为:盛鹏目前经鉴定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服刑能力。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罪犯所犯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盛鹏确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盛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