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迎春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6-02-11 浏览次数:27
公 示
罪犯曹迎春,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四圩村五组33号。罪犯曹迎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曹迎春以其患有尿毒症需要透析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罪犯曹迎春患慢性肾脏病5期、规律血液透析(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本院决定对曹迎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位江苏省灌南县)。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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