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5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5)苏07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阴谋犯罪所得判处罪犯曹迎春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曹迎春因病未予收押。2025年117日,罪犯曹迎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疗证明、诊断报告等证据。2025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7委医字第0005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曹迎春患慢性肾脏病5期、规律血液透析(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是否决定对曹迎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办理。

现将罪犯曹迎春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8-839680690518-83968068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限: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8日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限内提供书面意见至灌南法院刑庭,联系人丁卓文  8396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