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张志芹容留卖淫罪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6-02-12 浏览次数:220
公 示
2025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25)苏09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张志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张志芹因病未予收押。2025年11月28日,罪犯张志芹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疗证明、诊断报告等证据。2025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盐法鉴审字第000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张志芹患子宫内膜高级别浆液性癌已复发转移,目前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是否决定对张志芹暂予监外执行,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办理。
现将罪犯张志芹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3、0515-68558297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