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红奇,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大楼村五组55号。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红奇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了(2025)苏09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夏红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罪犯夏红奇继续向被害人嵇爱珍退赔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九元一角四分。因罪犯夏红奇患病,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夏红奇患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2型糖尿病、腹腔积液,目前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夏红奇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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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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