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吐真言遭群众举报 两年后两窃贼难逃法网
作者:侯敬华 王志彬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295
因在一次朋友聚会中酒后吐真言,昔日曾伙同张某盗窃所在公司大量白坯布的朱某,最终由于被得到线索的公司知道,两人主动向警方自首。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法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张某有期徒刑4年半和5年,各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赃物折款人民币286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南通榕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今年6月的一天,南通榕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接到群众举报,声称公司内部一名职工酒后透露自己曾伙同他人盗窃厂内大量白坯布,两年过去了,都没人知道……。得到这一线索后,公司立即找来员工朱某核对是否属实。胆小如鼠的朱某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向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开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2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另一嫌犯张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次日,经常在家恶梦的张某听到风声,便也到当地公安机关投了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男,现年40岁,河南省永城市,几年前只身来到南通开发区打工,看到靠打工挣钱十分不易后,发财心切的他顿时产生了盗窃所在公司白坯布的邪念。于是,经与如皋籍男子张某合谋,2009年10月,由张某开车在外接应,两人先后三次在南通榕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外围墙处,通过里应外合的办法,窃得30*30D白坯布26卷,共计26000米。经鉴定,被窃白坯布共计价值人民币28600元。未料两年后,几个朋友在一起聚会时,朱某借着酒劲,“逞能”道出了自己曾经伙同他人盗窃的实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本案为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系自首,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赃款挥霍一空,未予以退赔,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