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志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次数:37
罪犯李志华,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5060684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大泗村6组,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观五村南庄组39号。2023年2月20日、202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身体原因未执行。
2024年7月19日,我院作出(2024)苏12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志华有期徒刑一年。罪犯李志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2025年12月10日,李志华以肾功能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审查李志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泰州中院于2025年12月16日对李志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体检,并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李志华目前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属于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
2026年1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李志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李志华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1月8日,我院具函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要求对李志华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2026年1月16日收到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志华适用社区矫正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另查明,罪犯李志华目前在大泗镇和其妻子共同居住,其弟弟李志宽自愿担任其保证人。
经查,罪犯李志华目前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属于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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