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6-02-06 浏览次数:101
罪犯胡婷,绰号“可可”,女,汉族,2000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200011190081,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花红村毛栗组。2024年8月20日、202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25年8月26日,本院对被告人胡婷作出逮捕决定,因其怀孕,公安机关未收押。
2025年9月29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胡婷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诉期内,同案犯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罪犯胡婷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6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审查胡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6年1月22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胡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26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胡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10月28日,罪犯胡婷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民医院生一子,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胡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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