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佳琪,绰号“江江”,女,汉族,19905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05140048,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建设北路金融巷鑫芳清颜上四楼,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80号附101室。2024517日、20255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25826日,本院对被告人陈佳琪作出逮捕决定,因其怀孕,公安机关未收押。

2025929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陈佳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上诉期内,同案犯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12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罪犯陈佳琪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6120日,本院立案审查陈佳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6122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陈佳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126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陈佳琪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617日,罪犯陈佳琪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中医院生一子,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陈佳琪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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