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阿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6-02-06 浏览次数:132
罪犯梁阿玲,绰号“娅米”,女,汉族,2000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200002159340,中专肄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新屋组。2024年5月15日、2025年5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25年8月26日,本院对被告人梁阿玲作出逮捕决定,因其怀孕,公安机关未收押。
2025年9月29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梁阿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诉期内,同案犯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罪犯梁阿玲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6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审查梁阿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6年1月22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梁阿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26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梁阿玲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12月31日,罪犯梁阿玲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生一女,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梁阿玲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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