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庆加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6-02-06 浏览次数:39
罪犯徐庆加,绰号“朵朵”,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711172549,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后渔池村中心街70号。2024年5月16日、202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25年8月26日,本院对被告人徐庆加作出逮捕决定,因其怀孕,公安机关未收押。
2025年9月29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徐庆加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上诉期内,同案犯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刑终179号刑。
罪犯徐庆加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6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审查徐庆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6年1月22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徐庆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26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徐庆加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12月18日,罪犯徐庆加在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中医院生一女,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徐庆加暂予监外执行。<br/> 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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