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张和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10 浏览次数:225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20号
罪犯张和倩,女,汉族,1995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罪犯张和倩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张和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和倩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资料、证明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张和倩于202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女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张和倩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和倩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