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强起来” 基层治理“活起来”丨海门四甲法庭法官列席村民小组会议 把脉农村土地界址纠纷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程炎 发布时间:2026-02-10 浏览次数:110

村民小组作为基层治理的最小单元,既是政策执行的“最后一米”,也是矛盾化解的“最先一步”。为进一步发挥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功能在解决基层矛盾、推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近日,海门法院四甲法庭法官应邀列席正余镇昌盛村某村民小组会议,就农村土地界址纠纷的化解对村干部及村民小组成员进行指导。
会议从一起持续二十余年的土地界址纠纷切入。村支部书记就该起同小组两户村民间界址纠纷的历史经过向与会人员进行介绍。案涉纠纷历经村民间自行调田、2014年土地确权等过程,由于调田经过无书面记载,导致时间久远后,双方对于互换田地的细节存有争执和分歧。参会的老组长、老书记和年长的村民代表发挥农村自治精神,对两户间曾经的土地界址进行回忆和陈述,帮助与会人员还原两户原本土地概貌,为纠纷化解厘清事实脉络。
“土地界址纠纷是基层常见纠纷,该类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依据账册、尊重历史、公平划分、相互便利’的原则”,与会法官对农村土地界址纠纷处理思路进行现场解析。并以该案为例,首先引导纠纷双方确认各自承包清册中的面积是否充足,并告知双方不应将关注焦点集中在对方土地面积是否超出清册确认的面积上,随后,组织小组成员对两户历史界址进行谈话确认,在充分肯定两户睦邻友好的相处历史下,村委及小组成员对纠纷双方展开了多轮协调工作,鼓励双方能够延续以往相处状态,理性看待双方争议,从司法处理的原则出发,寻找纠纷化解的正确轨道,为纠纷彻底化解奠定基础。
与会法官还就村民小组会议的开会规则进行重点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享有小组集体事务、集体经济管理等自治决策权,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2/3以上,或由本小组户代表2/3以上到场参会,小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决策事项方为有效。法官明确指出,村民小组要善于运用民主议事的自治规则处理村民自己的事务,同时强调,村民小组在开展基层自治活动时,要确保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以“多数决”的方式侵害少数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小组会议决议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此次法官列席村民小组会议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是四甲法庭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的生动实践。下一步,该庭将继续探索司法深度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模式,推动基层常见纠纷从“个案裁判”到“类案治理”的深刻转变,切实助力基层组织规范运行,激发基层自治活力,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