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肇征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我院于2025年4月28日做出(2024)苏0324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肇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罪犯王肇征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肇征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 03 委医审字第 218 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 肇征所患有共济失调,目前未达到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 定将罪犯王肇征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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