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苏019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李万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李万祥以其患有疾病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罪犯李万祥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李万祥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