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对罪犯朱加龙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6-02-05 浏览次数:134
罪犯朱加龙,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
罪犯朱加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5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25)苏08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朱加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朱加龙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罪犯朱加龙的上述申请后,依法委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技术审核。该处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苏08委医字第4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朱加龙患“慢性肾脏病5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罪犯朱加龙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款之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朱加龙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牛法官,电话0517-83589348。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