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仁和,男,1956710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曾因赌博于200110月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九百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18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41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413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仁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1113日作出(2020)苏04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蒋仁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蒋仁和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审核意见书认为,蒋仁和患脑梗死后遗右侧肢体偏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依法书面征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蒋仁和监外执行的意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蒋仁和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款之规定,可以对罪犯蒋仁和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蒋仁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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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