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入职,公司就能不签合同、不缴社保、随意扣薪吗?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文婵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次数:292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系“在校学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以“内部文件”代替正式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工作失误”为由随意扣发工资……这些用工管理中的常见“操作”合法吗?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清晰界定了在校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企业用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有力维护青年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在校生入职遭遇“另类”用工
2023年2月,专升本在读学生小段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约定了岗位和薪资。同年5月,小段毕业并取得本科证书,公司在9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小段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小段以此为由,于12月初提出离职。公司则表示因小段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拒绝支付11月份工资。
协商未果后,小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2023年2月至9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裁判:实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三项争议逐一作出认定:关于扣发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本案中,公司主张小段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未能就扣款依据及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故其扣发工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予足额支付。
关于经济补偿,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仅为小段申报社保,但未实际缴费,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小段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经济补偿情形,公司应当向小段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此项系双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当然排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更不能简单否定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本案中,小段入职时虽为在校生,但已成年且临近毕业,有以就业为目的、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小段每月出勤时长达210小时,远超“勤工俭学”范畴;同时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提供有偿劳动,与公司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3年2月小段入职起即已建立。
其次,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即为劳动合同,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件属于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非双方平等协商确立权利义务的契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在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与小段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023年3月至9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段支付2023年11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2023年3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勿以“在校”之名规避法定义务
依法签订合同、足额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裁判打破
了“在校生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常见误区,从人身、经济、组织上等方面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认定,既为企业依法用工、防范风险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也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职场新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助力营造公平健康的就业环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用工,切勿试图以“实习”“在校生”等名义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规范管理方能长远发展;劳动者应增强权利意识,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的相关材料,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