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教师“复刻”老东家教材,法院:独创性编排受法律保护!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吴晓蕾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次数:216
在竞争激烈的教培行业,课程体系与培训教材往往是机构教学成果与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如果两本名称不同的培训教材,其编排、选材乃至排版布局上却高度相似,这究竟是源于教学规律的“不谋而合”,还是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书法培训教材著作权纠纷案件,精准划分合理借鉴与非法侵权的界限,为同类争议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基本案情
小孙创作完成了《甲练字教材》用于儿童书法学习,于2022年正式出版。该教材融合了文字讲解、范字展示和独特写字格设计,系统编排双姿训练、控笔训练、笔画与偏旁部首练习等教学模块。随后,小孙将其授权给一家书法培训机构投入教学使用。
曾在该机构担任书法教师的小韩,离职后自行创办书法培训中心,在2023年编写、印制了《乙书法教材》用于自家机构培训,并向其他教培公司销售了30套。
小孙发现,小韩编写的教材在编排体例、课程结构、页面排版等方面与自己的《甲练字教材》存在大量雷同,认为小韩侵害自身著作权,遂将小韩及其开设的培训中心、购买教材的教培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小韩辩称,书法教学存在通用方法与结构,小孙教材的编排属于行业常见做法,范字也选自公有领域汉字库,并不具有独创性;其自编教材在教学理念、字体风格、写字格设计等方面均与之不同,相似部分仅为通用表达,不构成侵权。原告小孙则表示,自己教材的整体编排结构与具体表达方式,凝聚了独特的教学思路与智力劳动,属于法律规定的“汇编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孙的教材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以及小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等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小孙的《甲练字教材》虽然在整体框架上遵循一般书法教学逻辑,与市面同类教材有相似之处,但小孙在教材主题设定、教学体例编排、素材选取(如范字、插图、配套儿歌等)、文字表述、页面设计等方面,体现了个人独特的取舍安排与整合设计,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教材的独创性表达,形成了新的智力成果,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依法应受保护。
其次,经细致对比,小韩编写的《乙书法教材》在内容框架、课程命名、大量具体教学内容(如特定素材选择、训练顺序)及页面排版(如左右分栏、图文位置)等方面与小孙教材高度相似,相似程度远超合理的“通用教学逻辑”范畴。小韩曾在使用小孙教材的机构任教,具备接触该教材的充分条件,故可以认定小韩实质性利用了小孙的独创智力成果,侵犯了小孙汇编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教材的印刷数量与用途、相应收入等因素,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印刷、使用案涉《乙书法教材》并及时销毁;小韩及其培训中心赔偿小孙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购买小韩教材的教培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小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汇编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特性。教材类图书虽常使用公有领域素材或通用教学方法,但只要编者在素材的选择、整合与整体编排上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形成具有个性特征的独特表达,就能构成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裁判清晰划分了合理借鉴通用方法与抄袭独创性表达的边界,既保护创作者在整合编排上的智力投入,又维护了教育领域知识传播与创新的良性空间,有力规范了行业竞争秩序。
法官在此提醒教培从业者:教培行业的核心在于学习方法与知识服务的创新,“拿来主义”不仅损害自身声誉和长远发展,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唯有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方能激励创新、促进良性竞争、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整个教培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