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王松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2)苏070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松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王松银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2025)苏0706刑更3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王松银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王松银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王松银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