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周玉林病情诊断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次数:341
(2025)苏0685刑更16号
罪犯周玉林,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海安县玉林网布织造厂、海安县鸿润网业制造厂经营人,住海安市宁海南路83号202室。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罪犯周玉林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5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周玉林以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理周玉林集资诈骗案期间,周玉林在海安市看守所体检时发现存在肝癌细胞术后复发的情况,看守所将该情况向本院进行通报,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玉林可能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疾病,遂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期对周玉林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委医字第0007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为:周玉林经医学诊断为肝细胞癌术后复发、高血压、糖尿病,临床判断预后差,可行介入治疗和靶向、免疫治疗。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罪犯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7。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