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盛鹏病情诊断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次数:356
(2025)苏0685刑更13号
罪犯盛鹏,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海安市钟涵村十组18号。
罪犯盛鹏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宣告当日,本院对盛鹏作出逮捕决定,海安市公安局在将盛鹏送至海安市看守所收押过程中,海安市看守所以盛鹏患有精神病为由拒绝收押,并出具了不予收押通知书。判决生效后,罪犯盛鹏以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盛鹏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委医字第0007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审核分析意见认为,罪犯盛鹏经鉴定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服刑能力,罪犯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7。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