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环境保护已然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然而,给后人留一片蓝天,留一方绿水这个愿望要实现却并不容易,社会上总是有那么一部分人只看眼前的经济效益,完全无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肆意破坏环境。等待他们的只会是良心上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和7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 2007年4月9日,被告单位江苏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2-氨基(苯)酚、3-氨基(苯)酚、2-硝基(苯)酚生产(有效期至2013年xx月xx日);一般经营项目为磷酸铁锂项目试生产(试生产期限至2013年xx月xx日),聚烯烃填料生产、销售等。该公司在建立之处曾凭自己先进的节能降耗技术获得好评,一度成为环保模范单位。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国家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逐年提高企业排污的标准。自2012 年起,该公司因环保技术已经无法达到国家的标准,该公司每日排放的工业污水已被当地的污水处理厂拒收。作为公司法人的刘某在明知其公司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因未达处理标准被污水处理厂拒收的情况下,不是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来降低排污标准,而是直接将生产产生的废水囤放在公司废水池中,打起歪脑筋。自2012年起,刘某指使被告人朱某、王某联系他人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非法处理掉。被告人朱某即安排被告人王某找到无废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赵某替公司非法拖运、倾倒工业废水,约定拖运费用为60元/吨(被告人朱某、王某实际按120元/吨向被告单位报销拖运费用,多出的拖运费用被告人朱某拿60%,被告人王某拿40%)。后被告人赵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二人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协助下,替某公司拖运工业废水并倾倒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处池塘内。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与张某使用苏Hxxxx2及苏HBxxx(套牌苏Hxxxxx)自卸货车为某公司拖运工业废水共计1762.48吨。造成上诉两处池塘环境污染加重,严重的影响附近的生态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张某、李某乙、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授意或安排他人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罚金和被告人刘某等7人有期徒刑从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为等并处罚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