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龚乃松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29 浏览次数:46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6)苏0612刑更3号
罪犯龚乃松,男,1980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罪犯龚乃松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龚乃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龚乃松称其身患尿毒症,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