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柳振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柳振河以其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柳振河的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现将罪犯柳振河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