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回汽车强行带走他人 两男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10
为将租借的汽车要回,通州两男子不仅强行带走借车人,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拘禁长达6小时之久。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年42岁的王某和36岁的宋某,分别是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和张芝山镇人,二人均从事个体经营。2014年11月底,宋某生意上的朋友龚某请其帮忙借一辆汽车,宋某便介绍好友王某将其一辆尼桑骐达汽车租借给龚某,并商定从12月份起租,每月支付2000元的租金。可是刚刚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后,龚某不仅不再支付租金,并且将王某租借的车辆抵押了出去。
获知此事后,王某、宋某寻找龚某二十余天,龚某一直避而不见。今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宋某发现龚某行踪后,即驾驶自己的汽车与王某将龚某乘坐的汽车拦下,向其索要租借的汽车。见龚某不配合,又怕龚某逃走,宋某便将其拉下汽车,二人强行将龚某塞进宋某的汽车往王某家方向开去。途中,宋某在车上对龚某进行殴打,负责开车的王某则打电话给其表弟郁某,要其驾驶依维柯汽车过来。
郁某驾车赶到后,三人又将龚某强行带上依维柯汽车,将车开至川姜镇保障村附近的一空地上。到空地后,郁某先行离开,王某、宋某在车上继续向龚某索要汽车,期间宋某多次殴打龚某,并逼迫龚某自己抽打耳光。宋某还用手机拍摄多段龚某自打耳光的视频发送给他人。直到当晚11时许,接到龚某的朋友张某担保的电话后,二人才放龚某离开。期间龚某被非法拘禁长达6个多小时。
3月5日,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的王某向通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宋某也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王某适用缓刑。宋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遇事要用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解决不了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意气用事,否则到头来害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