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罪犯王佳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7 浏览次数:9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303刑更19号
罪犯王佳,女,2005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
2025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5)苏03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王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王佳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25年6月11日,罪犯王佳在徐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诊断意见为:早孕(44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王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5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5)苏030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佳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1日,罪犯王佳提交病情证明书,提示未孕状态,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202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5)苏0303刑更1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佳收监执行,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送监执行。同日,徐州市第一看守所以被告人王佳患有糖尿病为由未予收押,罪犯王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鉴定,罪犯王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025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5)苏0303刑更15号之一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佳收监执行,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送监执行。
2025年11月21日,罪犯王佳自述月经推迟,出现妊娠症状。经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罪犯王佳属于孕早期。同日,徐州市看守所开具了收押涉病涉伤人员需进一步检查诊断告知单,对罪犯王佳不予收押。
2025年11月24日,王佳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委托徐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会诊,罪犯王佳被诊断为宫内早孕,相当于孕44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王佳宫内早孕,相当于孕44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佳暂予监外执行,即期限从2025年12月30日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