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虚拟货币给朋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6-01-22 浏览次数:81
当朋友来借钱,把虚拟货币当借款出借,但“好借不好还”,事后多次开口都要不回来,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返还呢?
吴勇和王祥因网络投资结识(均为化名),二人常在一起讨论投资事宜,一来二去便熟络了起来。后来某天,吴勇通过电话联系王祥,称最近自己想做笔投资,但资金紧张,想向对方借款3万元应应急,并承诺3天内收回投资就归还。
出于信任,当天王祥便转给吴勇1.6万元人民币,并转账2000USDT(泰达币,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当时约合人民币1.45万元。后来,吴勇未按期归还借款,王祥多次催讨、宽限均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归还3.0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非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王祥向吴勇转账的2000USDT币,不能视为其向吴勇交付了1.45万元,双方之间的这部分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而王祥向吴勇转账的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勇应予以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吴勇归还王祥1.6万元及逾期利息。王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就是款项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如果当事人就交付方式另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双方以虚拟币交付,而虚拟币已被明确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借贷双方以虚拟币作为交付方式的部分违背了公序良俗、危害了金融安全,不能认定完成了借款交付。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因为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投资炒作虚拟币或者以虚拟币流通,是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广大群众要认清虚拟货币风险,自觉远离相关交易与流通,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