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铁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6-01-20 浏览次数:223
罪犯杨铁梅,女,1998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80313514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街道双桥社区43栋39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苏090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杨铁梅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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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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