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逾期未年检 “新农合”可拒赔
作者:叶棋刚 发布时间:2015-07-08 浏览次数:427
村民鲁先生参加了市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并按期缴纳了保费。2013年,鲁先生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先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7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鲁先生需自行承担30%的费用。出院后,鲁先生到市里的新农合管委办要求办理结报,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因无证驾驶而拒赔。事后,市新农合管委办书面答复鲁先生,明确告知其因无证照驾驶机动车造成伤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我有摩托车驾驶证,只是行驶证逾期没有年检而已。”鲁先生不服答复意见,于2015年1月27日向宜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新农合管委办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的行为违法。
宜兴法院经调查发现,鲁先生确实拥有摩托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但事发时行驶证已超出该车检验有效期。根据《市医保办法》及《关于修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结报不予补偿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新农合参保对象因无证照驾驶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不予补偿的范围。审理中,市医保办就无证照驾驶给出的解释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检验),或者没有《机动车行驶证》(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逾期未检验)的情形。
据此,法院认为市新农合医管办明确因“无证照驾驶”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不予补偿范围的行为,具有其合理性,并不违背新农合保险的立法精神及目的。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鲁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新农合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法规授权,新农合医保并不完全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主要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筹资总额情况,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明确参保对象的医疗待遇等。因此,本案中市新农合医管办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明确参保对象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