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施佳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75
罪犯施佳佳,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了(2025)苏0506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佳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施佳佳以其患有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糖尿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认为罪犯施佳佳系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糖尿病,未见糖尿病所致并发症的明确证据,临床医师评估目前疾病严重程度为轻度,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施佳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