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72
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雨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雨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雨晴以其于2021年9月10日生育女儿,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2022年8月16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分娩,2023年4月4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2024年3月24日罪犯李雨晴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执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该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李雨晴收监执行,罪犯李雨晴于2024年11月20日被收监执行。2024年1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向本院发函称罪犯李雨晴在体检中诊断为宫内早孕,建议我院立即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向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该看守所于同日将罪犯李雨晴释放。本院于同日立案,对罪犯李雨晴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
经查,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李雨晴2025年2月28日宫内妊娠诊断成立。本院已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李雨晴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妊娠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雨晴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雨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