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汤林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46
罪犯汤林林,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
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了(2024)苏0506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汤林林以其左肾积水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就罪犯汤林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进行审核。2024年9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通知罪犯汤林林参加集中体检,但无法与罪犯汤林林取得联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遂于2024年9月26日将本鉴定案退回本院。后本院联系到罪犯汤林林,故于2024年10月8日再次将本次鉴定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2024年10月 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再次发文通知罪犯汤林林参加集中体检,经本院联系,罪犯汤林林拒绝参加体检,并于体检当日未到场参与体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故将本鉴定案再次退回本院。
本院认为,罪犯汤林林以其左肾积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拒不配合参加体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汤林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拘役一个月(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