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46
罪犯朱青青,女,1998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朱青青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朱青青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对朱青青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朱青青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分娩,生育一女,2023年2月2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2023年12月8日,本院收到江苏省响 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2023)响矫收执建字第3号《收监执行建议书》,以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为由,建议对罪犯朱青青收监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朱青青收监执行并于当日执行收监。2023年12月28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出具《关于建议对在押人员朱青青变更强制措施的函》,称罪犯朱青青羁押期间尿妊娠试验检测呈阳性,有早孕可能,建议对朱青青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决定将罪犯朱青青释放,罪犯朱青青于2024年1月14日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26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4年8月29日分娩,生育一子。2024年9月6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朱青青于2024年8月29日生产,并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10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并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对罪犯朱青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朱青青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青青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青青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响水县,其哺乳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