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工无故离职 须有过硬证据证明
作者:张婧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384
吴江的一家企业以职工无故离职为由,拒绝负担职工的工伤赔偿。最终经过吴江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劳动者获得了48000元的工伤赔偿款。
赵小姐是一名外来打工妹,在江苏吴江的一家喷织厂工作,2011年1月12日不慎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但事发后,喷织厂非但不予支付赵小姐的工伤待遇,反而认为赵小姐在2011年1月无故离职,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赵小姐不服,将喷织厂告上了法庭。
喷织厂认为,赵小姐确实曾经是他们厂的一名员工,但是从2011年1月起,赵小姐无故离职,已经不在该厂工作,所以案发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喷织厂不需要对赵小姐发生于2011年1月12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喷织厂出示了2011年1月份及2月份的工资表予以证明,该2份工资表显示赵小姐2011年1月至2月未领取过工资。赵小姐则认为,2011年1月后,她确实没有从喷织厂领取过工资,但并不能说明她1月份无故离职,而是受伤后喷织厂停发了她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中主张劳动合同发生变动的一方,应当对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喷织厂主张赵小姐属无故离职,双方自2011年1月起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喷织厂出示的工资表,仅能说明赵小姐未领取工资,但并不能充分证明赵小姐属无故离职。因此,喷织厂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仍应当承担赵小姐的工伤待遇。
该案法院经多次调解,并向用人单位释法明理,喷织厂最终认可了与赵小姐的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和解,赵小姐在法院签署调解协议时当场获得了48000元的工伤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