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洪汉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6-01-16 浏览次数:291
本院(2025)苏0826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洪汉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罪犯洪汉佳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99593。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