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门犬将行人撞伤 法院判公司担责
作者:姚松杰 发布时间:2015-07-08 浏览次数:414
保安队长在遛狗时让狗自由撒欢,结果这条壮硕的狗在公司门口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行人撞伤。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喂养此狗的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去年5月的一个早晨,老赵刚下夜班,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其行驶到杰加公司门口时,一只大狗突然窜了出来,将其连人带车撞倒。惊慌倒地的老赵当即感到左脚剧烈疼痛,后经医院检查是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期间用去医药费4万多元。经苏州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九级残疾,由于与肇事狗所在的公司无法协商赔偿事宜,老赵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多元。
被告公司认为,肇事的狗是被告为看门所用,平时由公司保安喂养,当天是保安队长在遛狗时发生了事故。由于保安队长私自遛狗,临时担当了管理人身份,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由保安队长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老赵在事发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摔倒,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撞倒原告的狗系被告杰加公司所有,用于为公司看门;保安队长等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示喂养此狗。据此,法院认定此狗的饲养人为被告杰加公司。事故虽然发生在保安队长遛狗期间,保安队长应临时担当管理人的身份,但按照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受害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饲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管理人,被告杰加公司无权以保安队长是管理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老赵被狗撞伤是由于原告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所以被告杰加公司作为此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