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邵友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6-01-15 浏览次数:76
罪犯邵友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7111100317,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鑫庆源(扬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文沁苑15幢7041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高资街900-9号。
2025年12月11日我院作出(2025)苏100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对罪犯邵友强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邵友强以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结直肠多发息肉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罪犯邵友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至1月17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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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