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昆昆,男,1988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100944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王沟镇苗城157号。2022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丰县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5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25)苏032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昆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刘昆昆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委医字第23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罪犯刘昆昆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