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石荣敏暂予监外执行立案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109
罪犯石荣敏,女,2000年4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
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苏1003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石荣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石荣敏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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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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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